
储蓄卡、银行卡属于“信用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当前,电信诈骗、洗钱犯罪等频发,很多犯罪团伙利用购买他人银行卡转移赃款,因持卡人与使用人脱节,侦查机关即使对涉案银行卡账户予以监控,追踪到了资金走向,仍无法追踪到使用人,导致案件突破陷入僵局。针对银行卡倒卖人利用控制他人进行银行卡买卖的犯罪行为,应当准确理解刑法中的“非法持有”,可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相关法律条例及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
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在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以上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案例及分析
我们今天讲的不是一般情形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而是常被忽视的买卖信用卡犯罪。
案例一、2020年10月以来,江西公安侦破一起以陶某为主的一起购买信用卡提供给境外诈骗团伙的案件,经过进一步深挖发现,该团伙既有专门从事这一非法行当的“组织者”,也有按业务量提成的“业务员”。他们以每个账户300元引诱学生梁某、程某、查某等人开银行账户,然后转手卖给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员,非法获利5000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陶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并提起诉讼。中学生梁某、程某、查某等因其贩卖的信用卡涉嫌用于诈骗(已查实一起上海40万元诈骗案),涉案学生已被上海公安刑事拘留。

案例二、2020年4月,江西某高校学生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1500元将自己的自己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出卖。为赚取好处费,将好友冯某、赖某的银行卡贩卖,同时还涉及室友、同学等多人,获利9500余元。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所贩卖的信用卡用于实施网络信息犯罪,造成浙江、四川、上海籍多人被骗,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目前,多名犯罪嫌疑学生已被刑事拘留。

贩卖信用卡行为是危险的犯罪行为,细思恐危,而且是愚蠢至极,追其根源仍是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认为出卖的是自己的信息,不会违法,违法也不会犯罪,这也是很多大学生存在的错误想法。
三、如何预防信用卡犯罪
1、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消费观,养成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好习惯,不攀比、不透支消费;
2、保护好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手机卡、银行帐户信息,网络实名帐户信息等等;不能出售个人信用卡等信息,更不能贩卖;
3、已泄漏的个人帐户信息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有转借或已有贩卖的行为要及时对其帐户注销,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银行卡、电话卡一旦被收购很可能会被用于不法行为。部分出借、出租、售卖个人银行卡的人员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给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根据银行的惩戒措施,个人名下一张银行卡涉案,5年内不能开新户,禁用手机支付,买个菜都只能给现金,所有业务都得去柜台办;同时计入征信,基本告别信用卡和房贷车贷。
附:我省公安机关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e2K2tCZa_abFsSV3JQNTZw
自2019年全国掀起“全民反诈”,2020年10月10日,南昌公安反诈中心在南昌打响断卡“第一枪”,2021年3月3日,由江西省公安厅组织,在全省公安系统同步开展“长江1号”集中打击收网行动,有力打响了今年全省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攻坚克难的第一仗......



行动重点对五个方面的电诈犯罪开展打击
对前阶段摸排、梳理的具备收网条件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进行集中收网清剿。
对“两卡”等线索集中开展核查打击。
深入开展“扫楼、端窝、清网”行动,对辖区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衍生形态犯罪窝点进行全面清查整治。
对具备收网条件的自立案件,组织专班赴外地开展抓捕收网
。
对历年来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在逃人员进行梳理、摸排,集中抓捕在逃涉诈人员。